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誠信經營規範


112年11月30日第17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議通過

  1. 本規範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 本中心應遵守法令並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3. 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經營活動中確實執行。

  4. 本中心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及透明之方式進行活動。

  5. 本中心之董事、監察人、主任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受雇人、受任人,於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應遵守財團法人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6. 本中心之董事、監察人、主任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受雇人、受任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7. 為落實揭弊保護,強化經營風險控管機制,以達到誠信經營之目標,本中心揭弊者保護措施如下:

    1. 建立並公告獨立檢舉信箱,任何人發現有違反誠信經營之虞者,均得提出檢舉。

    2. 檢舉人應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並應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份特徵之資料及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3. 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陳報至董事會審理;涉及一般業務人員者應陳報至技術長。檢舉案件若虛偽不實或無具體內容,得不予受理;內部人員如檢舉時有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

    4.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應達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5.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中心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8.   本中心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致本中心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得透過法律程序進行處理;調查內容應作成報告陳報董事會。

  9. 本中心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農業部備查,修正時亦同。